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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平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鉴定公司

更新时间:2021-03-23 0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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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连平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鉴定公司,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是指建设工程按报建审批、设计文件要求及合同约定的事项完工后,建设单位组织参建有关各方依照有关验收规范、标准,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的专项验收。该专项验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前提条件,其作用等同于规划、环保和消防等专项验收。
  (2)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由按规定对工程建设实施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并出具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
  3.2 施工质量验收准备工作
  (1)单位(子单位)工程按照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完工后,施工单位自行进行施工质量检查并整理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资料,送质监机构抽查。
  (2)质监机构应在受到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资料7个工作日(大型、重点及工艺技术较复杂的工程为15个工作日)内抽查完毕,并及时进行施工质量验收前工程现场抽查,并将抽查意见书面通知监理和施工单位。对未达到施工质量验收条件及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的,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
  (3)施工单位填写《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表》,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质量验收手续。
  (4)监理单位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评估,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5)勘察、设计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检查报告》。
  (6)建设单位在计划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日期7个工作日前将包括验收组成员名单、验收方案等内容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计划书》送交质监机构。
3.3 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组织施工质量验收:
  (1)已完成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表;
  (3)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5)经质监机构抽查的完整的质量控制和工程管理资料;
  (6)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情况;
  (7)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电梯检查合格文件;
  (9)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10)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11)消防验收合格证;
  (1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等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建筑外观改造或建筑 装修产生荷载的变化或引起结构改变时。当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 ,出现以下情况时需对房屋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评估:
(1)因勘察、设计、施工、使用等原因 ,出现裂缝损伤或倾斜变形时;
(2)因材料、环境等原因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出现影响安全或使用的劣化、老化迹象时;
(3)因相邻工程影响 ,出现裂缝损伤或倾斜变形时;
(4)使用功能或局部结构改变 ,对结构安全性有影响时;
(5)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继续服役时 ;
(6)其它对其结构安全性产生怀疑的情况时 。

连平县建筑质量鉴定,连平县房屋验收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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